申请商标撤销 费用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7:22:12

商标撤三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结合实际进行费用合理收取,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中还是需要咨询。

商标撤三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商标撤三费用为一个类别撤销商标为500元人民币。

若是委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则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用。

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三需要多少费用?

法律分析:一、商标撤三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结合实际进行费用合理收取,但是在问题的处理中还是需要咨询。

商标撤三商标需满足条件: 1、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

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

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注销需要多少钱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所需时长9-12个月产品有效期无限制。

撤销商标官费收费:500元。

撤销商标通常有以下情形:(1)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

(3)商标中包含有商品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注册商标损害到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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