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撤销申请公司
商标注册撤回申请的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来为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办理步骤:(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1.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4.查收准予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通知书。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2)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受理通知书;(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四、批准商标注册撤回申请通知书的送达:(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在哪些情况下,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撤销?序言: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公司或者是个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财富,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是受法律所有保护的,那么些情况下可以对商标进行撤销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如果被商标局相关的评审委员会发现,商标的拥有者违反商标法,而使用商标的情况下,会对商标进行撤销处理,同时,如果被发现或者被举报商标的拥有者所注册的商标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而注册成功的,审核事实成立的话,就会对这类型的商标进行撤销处理。并且根据相关的商标法律,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如果在连续三年内不对商标进行使用的话,公司代表或者是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如果商标的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的名称,或者是改变商标的注册人等信息的话,依据中国相关的商标法律,商标局可以依法对此类型的商标进行注销处理。
注册商标的流程。商标注册之前需要前往国家商标局查询,是否已经有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商标经过注册,如果没有的话,个人或者是公司法人代表可以携带好相关的材料到商标局进行商标的申请业务。商标局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就会对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的审查,通过审查的商标会进行一段时间的公示期,如果在公示期内没有人提出问题,或者是所提出的问题不成立的话,那么就视为商标注册成功,国家商标局会为申请人颁发一定的商标注册成功证书。
注册商标的好处。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产品或者是服务的来源,所以有利于消费者区分本产品或者是服务于同行业其他产品之间的差别,从而增加本产品的销售率,也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并且经过商标注册的产品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法律的监督,所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有利于提高市场竞争力。
商标代理机构如何注销或变更法律分析: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销其营业登记的,应与委托人就未完成代理事宜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经其同意与他人签订转委托协议。商标代理机构注销营业登记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1、结算申请书(写明申请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登记部门印章)、代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业务的清单、证明经办人有权办理结算手续的证件。申请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完结后予以退回
法律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ニ)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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