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撤回商标申请流程视频
众所周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前提是撤销商标注册申请一定要符合合理撤销的情况,那到底该如何申请呢?接下来就跟着八戒小编去了解了解吧。
商标注册撤回具体申请要求: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原受理通知书;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送达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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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商标转让申请?在获得商标的过程中,由于商标注册的困难,许多人会选择转让来获得相应的商标。当我们转让相应的商标时,由于某些因素,我们可能需要终止商标转让申请。因此,当我们需要终止商标转让申请时,我们应该如何撤回商标转让申请?
所谓商标转让申请撤销,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交书面转让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履行或者暂时不履行的行为。转让商标,然后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转让申请。在商标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商标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前,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可以共同书面申请撤回。但是,当我们撤销商标转让申请时,我们仍然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如果我们没有准备好相关材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书面申请文件,撤销将失败。
以上是我们撤销商标转让申请的操作程序。在撤销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报送商标局。经商标局审查后,才能成功撤销相应的商标转让申请。
撤销商标注册流程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的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来为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办理步骤:(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1.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4.查收准予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通知书。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2)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受理通知书;(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四、批准商标注册撤回申请通知书的送达:(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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