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到网吧一般查什么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4:54:3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x0d\x0a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x0d\x0a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x0d\x0a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x0d\x0a\x0d\x0a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x0d\x0a\x0d\x0a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x0d\x0a\x0d\x0a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x0d\x0a\x0d\x0a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x0d\x0a\x0d\x0a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x0d\x0a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x0d\x0a\x0d\x0a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x0d\x0a\x0d\x0a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x0d\x0a\x0d\x0a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x0d\x0a\x0d\x0a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x0d\x0a\x0d\x0a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x0d\x0a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x0d\x0a\x0d\x0a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x0d\x0a\x0d\x0a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x0d\x0a\x0d\x0a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x0d\x0a\x0d\x0a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x0d\x0a\x0d\x0a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x0d\x0a\x0d\x0a  文化局受上级文化局及所属政府领导,监督。

\x0d\x0a  27。

请问文化局检查网吧需要出示什么证件,是不是多会想查就多会查呢?

我来告诉你。

文化局的证件就是他们的脸,局长,副局,书记,队长,就这几张脸,你都搞不清楚,他们估计更头疼。不查你查谁。

一般查网吧的步骤是:文化局的队长级或者更低级的,提前1天或者几个小时给你打电话:什么时候要去检查了,请做好迎接领导检查的准备。

很明显,你准备好:1明示悬挂4证,2上网人员身份证登记,3店内无未成年人,4店面整洁干净。 5不超时营业。

检查之前都没有人通知你,老兄,你做的很失败。检讨自己吧。

文化执法一般会查什么

文化执法一般会查: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管理违法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

文化执法指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集中行使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对文化市场进行专项治理行动,“扫黄打非”及查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受理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监管并查处出版、发行、印刷、版权、网吧、娱乐、演出、美术品、文物、广播电影电视、网站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在于提升文化执法机关的整体效能,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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