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换证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8-01 00:17:38

经营许可证到期了的续期手续:1、向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窗口提交续期申请,并且递交相关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2、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不合符要求的要更正;3、审核。

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办法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经营现场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审核结果给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4、换证。

准予续期的,会下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1、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并且需要法人签字、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2)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综上所述,经营许可证到期了的续期手续,向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窗口提交续期申请,并且递交相关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审核。

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办法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经营现场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审核结果给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了怎么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处理具体如下:1、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将过期,在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到原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部门进行续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编号不变;2、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未在办理续期的期限内及时办理,那么这个许可证等同于作废,经营者需要重新去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续期具体如下:1、向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窗口提交续期申请,并且递交相关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2、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不合符要求的要更正;3、审核。

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办法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经营现场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审核结果给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4、换证。

准予续期的,会下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准备资料如下: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需将上述材料递交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了需要及时去延期补办,过期后如果长时间不补办,证件会失效。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个体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换证

法律分析:食品经营者应当《食品流通许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证》;二、申请《食品流通许证》延续应提交下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食品流通许证》正、副本原件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延续申请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身份证明;三、许机关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食品流通许证管理实施意见》等规定办理延续除食品流通许延续申请表、换发《食品流通许证》情况登记表外收据类、通知类文书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食品流通许格式文书;四、许机关对符合要求延续申请应当及时办理《食品流通许证》延续换发《食品流通许证》编号变有效期自许换证之日起重新计算原《食品流通许证》正、副本收回;五、食品经营户《食品流通许证》期需要变更许事项按照变更程序并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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