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
上海如何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
影视行业现在行情很好,国家也有相关的扶持政策,现在从事影视行业的人越来越多,很多明星纷纷成立起了影视公司,自己拍电影拍影视作品。那么大家知道影视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都需要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迅翎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凡是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都是以公司为主体,并且公司经营范围必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影视制作许可证的记录。公司的注册资金需达到300万,不一定要实缴,另外就是公司必须有实际的商用性办公
这个是对公司本身的一个硬性要求。
接下来再看额外的一些要求,申请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对公司的人员配备也是有要求的,要求至少配备三名人员及导演摄像和编剧,当然一个制作团队所需要的人远远不止这些,那么最起码这三名是必需的。
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必须有这个经营范围,因此如果是不含这个经营范围的公司,在办理之前应当先去增加经营范围,然后才能准备后续办许可证所需要的材料,一般老师只认调档出来的材料,是有工商材料证明章的,所以变更后的公司一般要等3个月左右才能申请办理许可证。材料准备齐全递交上去无误后,一般20个工作日左右就能够出证了。
影视制作许可证怎么办理?(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扩展资料
申报材料
(一)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五)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六)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八)拍摄周期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如何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登记:1.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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