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怎么申请
网吧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以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守法经营承诺书。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向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网络拓扑结构图。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已采用网络安全审计管理系统等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分别审核。
地级以上市公安执关消防机构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在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填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和《网络安全管理软件安装证书》的复印件。
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定的提供接入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立体面及消防审核、验收法律文书。
网络拓扑结构图。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技术人员职责。
已采用经营管理监控系统等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证明文件。 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人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应向县(市、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天内,必须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分别报受理申请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文化许可证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如何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呢?,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或电话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流程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企业依照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2、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上文所述材料;3、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4、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条件如下: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4、有确定的域名;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准备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标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员、技术员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场所面积、计算机台数;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场所设备资料清单;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6、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及平面图;7、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满足条件并准备好申报材料,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即可。
申办程序(文化主管部门申办流程图附后)(一) 申请人可事先查询、了解申报流程及营业地点所在行政区域的总量布局规划后,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2) 文化行政部门及加盟总部核发的《连锁企业许可证》、《连锁企业证明函》;3)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及资格证(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4) 银行开具的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5) 房产部门核发的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者租赁意向书,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营业场所平面图;6) 守法经营承诺书。
所在地县(市、区)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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