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莲湖区商标申请公司
莲湖区有哪些工商所
莲湖区是陕西省西安市的一个行政区,是西安市的中心城区之一,也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地方。在这个区域内,拥有着大量的工商所,它们是该区域经济的支撑力量。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莲湖区有哪些工商所。
西安工商所
西安工商所是莲湖区内一家非常知名的大型工商所,它成立于1980年,已有近40年的历史。该工商所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是该区域内服务项目最全面的工商所之一。其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注册、代理记账、纳税申报、资产评估、商标注册等。该工商所注重客户服务,吸引了许多企业的认可和信任。
华天工商所
华天工商所是莲湖区内一个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经营的民营工商所,其创办于2001年,至今已有19年的历史。该工商所主要业务包括:企业注册、财务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该工商所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团队,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同时,在其中工作也有着很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旺旺工商所
旺旺工商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注于注册服务领域的工商所。它在服务内容的丰富和服务理念上有着自己的独特之处。该工商所的服务包括:企业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等。旺旺工商所引入了高新技术手段,从而将传统的工商服务与现代技术融合,使得企业在注册过程中更加便捷、高效。同时该工商所也推出了一系列课程与培训,使得企业关于注册的诉求得到满足,深受企业的欢迎。
综上所述,莲湖区的工商所具有着较高的规模、较全的服务类型,以及高素质、专业化服务队伍。无论是创业者、企业家、还是普通企业,均能在这些工商所获得到全面、优质、专业的服务。这些工商所的发展也推动了莲湖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成为区域内的重要经济支柱。
西安市莲湖区变更企业法人在哪办理,都需带什么东西?到莲湖区工商局办理申办手续:(变更)
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册资金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签字表,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变更: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莲湖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应该在哪里办???急,知道的麻烦回答一下,十分感谢食品流通许可证改为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在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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