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申请诉讼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0:55:44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

即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人民法院登记立案;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商标侵权诉讼情形?

  商标侵权诉讼有哪些情形吗?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的诉讼了?我把整理好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

  关于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情形。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商标侵权诉讼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商标侵权诉讼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规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临时措施进行扣押查封侵权商品所在地。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扣押地,当事人可以起诉实施储存、保管、运输等行为的行为人,也可以起诉该部分商品的经销商、制造商,或者同时起诉各行为人。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例如,对于甲制造、乙运输、丙储藏、丁销售侵权商品等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对所有侵权人提起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任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诉;但如果仅对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诉,则只能选择该被告行为实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诉,而不能在销售地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起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

  商标侵权怎样救济?

  标持有人在遭受商标侵权后,可以从三个途径对商标进行 *** 救济。

  第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一旦法院查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是不容质疑的,关键是赔偿损失的额度如何确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尽管法律对损失有一定的计算方法,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很难计算出侵权人的获利数额和被侵权人的损失资料。当然,针对这种情况,《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正是法律对赔偿上限有了规定,给了侵权者可乘之机,很多案件最后判决的赔偿数字远远低于侵权人的获利,由于惩罚的不力,导致商标侵权的泛滥。

  第二种方式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由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最后判决历时较长,往往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几个阶段,但惩罚力度却不一定达到效果,判决赔偿的数额不高,远远低于损失,因此很多商标持有人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由工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以及作出***处理等。由于工商部门的处理更为及时,因此据统计有95%左右的商标持有人会选择这种方式,但是在赔偿处理上,工商部门只能进行调解,而不能责令侵权人作出赔偿,因此如果商标持有人想要获得赔偿的话,需另行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对侵权人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后,再判决赔偿数额,有时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和工商行政部门存在差异。

  对于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采取第三种方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

  怎么保护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条法律规定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物件是注册商标,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商标显然是不受商标法律保护的。

  但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行为做了规定。

  此条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只要不违反此条规定,其未注册商标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

  尽管如此,总的讲,因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而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在实行商标保护采取注册原则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是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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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具体如下:(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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