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什么服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电信服务五条禁令严禁法律分析:五条禁令”的内容 1、严禁泄露或交易客户信息; 2、严禁发送违法信息,或未经客户同意发送商业广告信息; 3、严禁未经客户确认擅自为客户开通或变更业务; 4、严禁串通、包庇、纵容增值服务提供商泄漏客户信息、擅自为客户开通数据及信息化业务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5、严禁串通、包庇、纵容渠道或系统合作商泄漏客户信息、侵吞客户话费、擅自过户或销号、倒卖卡号资源或实施其他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1、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2、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3、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4、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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