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经营许可证作废了吗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5:22:36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下来有效期是3年的时间,这3年不任何事情都不做也不会失效,3年过后就没有办法再用了,如果要续期的话,提起60工作日开始办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必备的证书之一,持证才能合法经营,众所周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那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做文网文,是在各省、市文化局办理的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必备资质。它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经营网络文化相关的业务,办理续期就可以了。这个过程也叫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续期后新的证件上会有新的有效期,公司就可以在此期间内继续开展业务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必须在过期之前办理,过期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的话,可能就算作自动放弃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至换证年度前一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提交就所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流程:

√上网服务场所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并携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区、文化新闻出版局管理科;

√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换发许可证意见,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核合格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

√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未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有什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千万不要想着谁谁谁没办又没事什么的,等真的出了问题,没有人会为您买单,最终损失还是自己。运营路上,必须注意安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更是需要“持证”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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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在有效期内,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

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办理续延手续。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

《规定》适用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中国公用互联网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1)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互动漫画(FLASH)等互联网文化产品;(2)将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和动画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以信息流形态在线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主要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规定》的有关申办条件和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8名以上网络管理员、编辑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并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以企业的形式申办有关手续。

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申请设立专门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已经获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利用互联网从事以物流形态传播音像制品、艺术品等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在其原经营许可证上,增加相应的互联网经营项目。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并在互联网文化产品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

凡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经营网络游戏的,文化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要求,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同时向社会公告。

进口用于互联网传播的音像节目、演出剧(节)目等文化产品,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文化部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查。

申请进口游戏产品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文化部提交下列文件:1.进口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表;2.营业执照;3.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草案(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4.游戏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客户端程序软件);5.游戏产品主题及内容说明书(中、外文文本);6.游戏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外文文本);7.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文化部收到进口游戏产品申请后,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严予以查处;情节严重,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九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业务范围说明;(五)专业人员、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六)域名登记证明;(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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