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感申请商标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11 19:25:07

描述性语句或标志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直接注。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特定消费对象、价格、内容、风格或风味、使用方式与方法、生产工艺、生产地点、时间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质期或服务时间、销售场所或地域范围、技术特点或者其他特点的标志,都属于描述性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

一些通俗的词组为何能够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内容是多样化的,市场中很多企业会使用自己的标语作为商标,这样既能加深人们的印象,也能在第一时间将人们对于企业的记忆唤醒。但是怎样的标语是符合企业注册商标的呢?又有哪些理由能够让企业标语注册成为商标。

标语注册成为商标是因为就像是普通的商标一样,假设没有注册,其他企业就会使用而不受到约束,这样很容易人们就会将两者进行混淆。反之假设还没有注册成为商标的标语率先被他人注册成为商标了,还有可能会造成自身侵权的现象,因此标语注册商标也是在防范他人的使用。

捆绑品牌与标语,能够促进两者的合作,这样消费者在看到品牌的时候就想到标语,标语即是企业的一种理念,这样被耳濡目染之后,消费者就开始将品牌的一种精神联系起来,显得有那种相辅相成的熟悉感,而且后期看到近似的精神理念,也就会想到此类标语。

当企业注册商标的时候,可能就代表企业会有持续推出新产品,消费者对其将产生一种专业感,从而购买该产品。而且其他企业想要使用标语的时候,必须要经过授权,就会给企业创造更多的收益。如果有其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标语,那么就可以以侵权的名义起诉对方,并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于国内就是以上,还有就是针对于国际上,企业想要在其他国家拥有商标权,就必须要在该国家注册商标,如果标语在美国注册了商标,那么就可以阻止其他企业将使用相同标语的产品进口至美国。这也是国际竞争的关系。

所以凡是已经形成一种能够连带的,标语有时候就也能注册成为商标,甚至商标也会成为企业的代名词,在市场中联合商标发挥出其自身应有的价值。

口号商标的定义

口号商标的申请  仅仅从申请注册的短语、口号是否属于申请人独创的短语或口号,是否已经成为行业通用的广告宣传用语这两点进行审查,是不够的。认为短语、口号只要具有独创性且未成为行业通用的广告宣传用语,即自然而然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观点,值得商榷。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其本质功能是标示出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生产者或提供者,其固有作用是区别作用;而短语、口号的本质功能是宣传企业的经营理念或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某种特点,其固有作用是广告宣传作用。因此,短语、口号成为商标,必须以该短语、口号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使消费者能很容易地将该短语、口号视为商标与特定的企业相联系为前提。也就是说,对短语、口号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光要审查其是否独创、是否成为行业通用的广告宣传用语,更要审查其是否经过实际使用取得了商标意义上的显著特征,从而使消费者一看到该短语或口号就能很快地与特定的企业相联系。口号是在宣传上用于产品或服务的一个短句,例如,“We Try Harder”(“我们加油干”)是AVIS汽车出租公司采用的一句口号。这里的问题在于,一个企业能否就某一口号获得专用权,从而使别的企业不能使用该口号。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应用商标法普遍原则而得出的。如果该口号已经被认为是某一特定企业的显著标记,它完全可以用作商标。然而,一个口号要获得第二种含义,比一个单词或名称要更为困难。而且,将口号用作产品或服务的唯一的商标是极不常见的。通常,口号是附在商标之后,正如上面引用的例子,其中商标是“AVIS”,而口号是“We Try Har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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