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申请的流程
联合商标(Associated Mark) ,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因联合商标作用和功能的特殊性,其中的某个商标闲置不用,不致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由于联合商标相互近似的整体作用,因此,联合商标不得跨类分割使用或转让。
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总局(办公地在北京)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另附:商标代理组织应该具备的业务条件: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有效的法律服务,要非常熟悉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续展、转让许可,在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案例分析、复审答辩等各种法律条文和工作的流通程序情况,要熟悉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准确运用商品的45个分类和服务的8个类别,了解485个类似群组的内容,把握中国100多万件注册在案商标的发展动态。不要光看价格因素)
商标再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
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的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2015年10月15日起每件600元,如您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需再交纳数额不等的商标代理费用,市场价在100——2000元之间。
商标注册具体分为那几类?,给我说下?目前,我国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分类表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制定的,把商标注册类别划分为45大类,其中1-34类是商品分类,35-45是服务分类。
商标的类型:
(1)按照商标的结构不同,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商标及前述商标构成要素的组合商标。
(2)按照商标的使用者不同,商标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3)按照商标的功能不同,商标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4)按照商标的保护状况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的步骤有:
提前设计好要注册的商标。
确定商标的使用范围。
提前查询商标是否被注册。到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查询该商标是否被人注册,如果被注册了就要更改商标后再提交。没有注册即可提交注册申请。
到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资料。个人注册商标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2张、商标的设计图案6张、带本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等待商标局的审核。
公示期。通过了商标局的初审后,即进入3个月的公示期,任何人有异议的都可以提出,如果没有异议的即可以成功注册。有异议的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答辩通过后即可成功注册。
商标的公布。通过了公示期后,商标局会发文公布该商标成功注册,即可以使用,此时商标即受法律保护。
相关服务,因为前后流程比较复杂,可能还需要来去跑多次递交材料。若是想省心一些,还是推荐大家找靠谱一些的办理机构做协助。我知道的像阿里云那边也是有这样服务的,你可以到他们官网上了解。
联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和要求《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规定。对于尚未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程度的商标,在注册防御性商标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商标构成要素是否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标需要在多个不同的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中进行注册,如果商标缺乏独特的显著特征或者显著特征较弱,则很有可能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而无法注册,即使获准注册的话,也极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无法对主商标起到防御保护作用。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4)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有面临被撤消的可能。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发展预留“伏笔”。所以,注册防御商标时必须考虑到如何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商标,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了。从实质上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指的“使用”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事实上,除了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或商标已被废弃的情况外,一个有用途的商标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撤消的先例是极少的。
但是,对于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全国性“驰名商标”的,则有别于一般商标,具有一些其他特殊性的法律保护措施。具体见:“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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