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商标申请
上市公司 商标抢注 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 注册商标。
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 或 驰名商标 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
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 、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
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商标权 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一)“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的冲突 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 商标注册 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商标注册申请。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
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
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 证据 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注册原则只对最先申请商标注册者认定其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制度的法律结果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标权保护 范围的局限 商标权是一种与经营主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
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其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商标权又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权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持一个商标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
商标的收益能力取决于商标所标示的产品各项指标的市场领先度、商标收益的稳定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态势、商标延伸的可能性、商标向国际化市场发展的潜在能力、商标的持续性投资、法律保护的力度等众多因素。
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哪怕仅仅是一个强有力的新竞争对手的加入,也能立即打破市场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标的收益能力受到影响。
其实我们国家对于各项权力都进行了非常充分的保护,但是实际中还是会发生他人侵犯自己权益的现象,这个时候就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进行维护,比如说商标抢注,这种行为应当向法院提起 诉讼 ,或者是向商标委员会申请撤销。
美国商标注册流程?第一,律师代表企业或个人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中要包括所有产品或服务的国际分类、申请人已经用过该商标的证明、商标样本、和申请费用。
第二, 在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递交申请后2到3周,收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在此商标上注明“TM ”字样。
第三,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审查律师寄给你一个所谓处理动作(office
action,也称拒绝信)。在处理行动信中,专利和商标局的审查律师会说明你的申请有什么问题。一般常见的问题是产品的描述不符合要求,商标不清楚,图像不符合要求等。对这样的问题,专利和商标局的审查律师通常会给你更改建议。还有一个处理行动的原因是你美国商标注册可能会和已经注册的商标混淆。遇到这种情况,美国国际商会的律师均可进一步研究申请处理解决方案。
另一种可能是收到专利和商标局的公告通知 ( Notice of
Publication)。在登报公布的一个月内,如果没有人反对,你会收到专利和商标局颁发的注册证明书和注册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这时你就可以注明TM,你的商标就算正式注册上了。
第四,在这之后,在你正式使用商标后,和收到注册证书通知的六个月之内,你要向专利和商标局报备。
最后,还要向专利和商标局提出使用通知(Statement of Use)。否则,专利和商标局会把你的商标当作自动放弃处理。
上市公司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