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医疗器械平面布局图
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平面图画法是。
打开电脑绘图。
标示出正北方向。
标示出平面尺寸。
标注出医疗器械在店内的摆放位置。
上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有哪些要求吗第二类经营备案
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0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4年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014年58号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
办理机构
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开: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申请材料核对表;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
(3)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一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交总公司以上材料);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需提供组织机构示意图(重点质量管理部门)和部门设置职能和人员组成说明;
(6)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产品分类目录编号、分类名称,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营方式写明批发/批零兼营/零售, 经营方式的情况说明;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等文件目录;
(8)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内部平面布局图(注明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转租需提供产权人的相关同意转租文件;如为租赁协议即将到期需提供产权人同意续租证明等;
(9)经营场地及仓库的设施、设备目录;
(10)经办人授权证明(按模板);
(11)申请人提供以上文件真实性的承诺材料,法人签字盖公章原件(按模板);
(12)其他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经营诊断试剂】检验学相关专业人员2人以上(含2人)。
审批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备案
审批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区(县)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咨询途径
12331,15630121999
投诉渠道
12331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决定公开
办事流程示意图
其他信息
第三类经营许可
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0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2014年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2014年58号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4]738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食药监药械流[2015]785号)
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审批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七)从事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与物流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货运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材料核对表;
(2)《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与营业执照一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分支机构需同时提交总公司以上材料);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需提供组织机构示意图(重点质量管理部门)和部门设置职能和人员组成说明;
(6)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产品分类目录编号、分类名称,及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经营方式写明批发/批零兼营/零售, 经营方式的情况说明;
(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等文件目录;
(8)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内部平面布局图(注明使用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转租需提供产权人的相关同意转租文件;如为租赁协议即将到期需提供产权人同意续租证明等;
(9)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设施、设备目录;
(10)计算机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要求见《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42条);
(11)经办人授权证明(按模板);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材料, 法人签字盖公章原件(按模板);
(13)其他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角膜接触镜零售】角膜接触镜告知承诺书原件;
【经营诊断试剂】检验学相关专业人员2人以上(含2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融资租赁】金融许可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4)【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为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申请书》中相关申请资料。
审批期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接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上海市黄陂北路55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1:30、13:30-17:00、周五9:00-11:30.
联系电话:15630121999、15630121999
咨询途径
12331,15630121999
投诉渠道
12331
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决定公开
办事流程示意图
其他信息
我想开个小店卖安全套,听说要办二类医疗器械备案,请问步骤是怎样的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产品注
第三十八条 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相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报资料。
注册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注册申报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申请人应当对其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机构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必要时可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审评过程中,需要咨询专家或者举行听证的,或者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咨询专家或者举行听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评时限内。药械组合产品审评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补正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年内,按照技术审评机构的要求提供补正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正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资料的,由技术审评机构向受理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终止技术审评的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作出退回申请的处理决定,终止审查。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品技术要求和注册检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编制拟注册或者备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是指医疗器械成品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技术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注册时予以核准。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核准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是指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的检验。
第十七条 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注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在其承检范围内进行检验,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预评价意见随注册检验报告一同出具申请人。
第十九条 尚未列入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进行注册检验,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注册检验所需要的有关技术资料、注册检验用样品及产品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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