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补正流程
商标的确定是一个公司十分重要的事情,确定一个商品的商标是可以帮助公司更好的对于自己的商品进行销售的,但是在法律上是有着商标异议补正的。下面就让知识产权为大家带来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异议补正申请必备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商标异议申请书;
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二)具体要求
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商标异议申请怎样补正?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以上就是知识产权为大家带来商标异议的法律规定流程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商标的异议补正是对于商标的确定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毕竟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证商标的效力。如果你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咨询知识产权客服,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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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状态异议申请的流程以及说明商标就是公司或企业的重要财产,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也是用户辨认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商标的取得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才能取得,这样其他公司不能侵犯该公司已登记的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
商标状态异议申请的话,可在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三十日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状态异议申请及其处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商标状态异议申请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做出异议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是商标状态异议申请的问题,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知识产权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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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需要怎么补正异议需要补正的方式:异议人收到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已补正的材料,以及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 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 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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