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理整顿无线电对讲机
对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罚: 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可被判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影响了合法设台单位正常业务的开展,严重扰乱了空中电波秩序。
甚至可以干扰到航空导航、水上遇险呼救、公安、消防等重要无线电通信业务,使电磁环境受到很大影响。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讲机恢复出厂设置的方法恢复出厂设置步骤如下:
按F键将对讲机开机。
进入菜单,选择读取对讲机数据。
读取频率,等待完成。
点击项目,打开可选功能。
进入设置,在手动设置中选钩并点击保存。
向对讲机写入数据,点击确定。
写频完成。
最后重新开机,恢复出厂设置 。
注:可以看说明书的简介情况以及整机的动态。
扩展资料
今年9月是我国第六个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市无线电管理处工作人员走进襄城擂鼓台社区,向居民宣传一些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无线电知识。“什么?使用对讲机还要执照?我们群里使用这种对讲机已经违法?”市民李先生对该管理处工作人员颜军军关于对讲机的讲解很疑惑。
颜军军说,无线电频率是一种非常有限的通信资源,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的,所以按照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使用无线电对讲机,都要在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手续,工作人员将给对讲机指配固定频点。
参考资料
凤凰网—使用对讲机需要执照 乱买对讲机可能违法
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电管制,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依法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以及对特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技术阻断等措施,对无线电波的发射、辐射和传播实施的强制性管理。
第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应当遵循科学筹划、合理实施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无线电管制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国范围的无线电管制预案,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无线电管制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
第六条 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
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负责无线电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无线电管制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无线电管制命令发布无线电管制指令。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管制指令,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无线电管制措施: (一)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进行清查、检测; (二)对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对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采取电磁干扰等技术阻断措施; (四)限制或者禁止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无线电管制区域内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无线电台(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
第十条 实施无线电管制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铁路、广播电视、气象、渔业、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制结束,决定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无线电管制命令已经明确无线电管制终止时间的,可以不再发布无线电管制结束通告。
第十二条 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关闭、查封、暂扣或者拆除相关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单位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由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或者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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