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14:10:45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经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相应内容,需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续期。

过期了就需要重新办理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年限是多长?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使用年限是3年,年检是每年的一月至三月,有效期为是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在许可证期满前两个月内办理续期手续。被吊销文网文年检的公司将三年不能再申请办理。文网文内容有变化的,应填报“公司基本情况变更表”,并办理网络文化许可证变更手续。

证书案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必备的证书之一,持证才能合法经营,众所周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那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过期会不会被处罚?怎么续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叫做文网文,是在各省、市文化局办理的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必备资质。它的有效期是三年,在即将到期的时候,如果还要继续经营网络文化相关的业务,办理续期就可以了。这个过程也叫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续期后新的证件上会有新的有效期,公司就可以在此期间内继续开展业务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必须在过期之前办理,过期了一段时间才想起来的话,可能就算作自动放弃了。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材料: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度至换证年度前一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五)网络文化经营业务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来网络文化经营业务开展情况;今后三年经营业务发展规划);

(六)申请换证单位应当提交就所报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续期申请流程:

√上网服务场所提交换证申请报告,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换发许可证登记表》并携带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区、文化新闻出版局管理科;

√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换发许可证意见,区文化新闻出版局审核合格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

√上网服务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向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

未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有什么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千万不要想着谁谁谁没办又没事什么的,等真的出了问题,没有人会为您买单,最终损失还是自己。运营路上,必须注意安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更是需要“持证”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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