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补正申请系统操作流程
法律主观:注册商标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拥有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缴纳相应的规范,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认定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一)补正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1、形式审查结束后,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2、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无效通知书》),申请日期不予保留。3、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包括以下情况:(1)所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不具体;(2)所填报的商品/服务名称不属于同一类别;(3)商标图样不清晰;(4)需要对商标图样中的文字做出说明;(二)如何补正、修改?1、补正内容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在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上的相应位置;2、要求删除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标注“同意删除”;3、补正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限制在要求补正的原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相应范围之内,不得随意改动、添加;4、修改后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应和修改前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一对应,以利于审查工作的继续进行;5、要求附送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说明书的,应在补正栏目内注明“已附说明书”字样,并附送相应的说明书(用A4纸);6、补正内容较多,补正通知书上写不下的,可以直接添加附页(用A4纸),并在补正栏目内注明“有附页”或者“见附页”字样;7、代理人的签名或者代理组织的印章应统一位于补正内容的右下方,并且不得遮盖补正内容;8、对补正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相应位置说明,供商标局参考;9、交回空白补正通知书的,视为未作补正,原申请失效,申请日期不予保留。(三)补正的相关注意事项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收到补正通知书,说明您所提交的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申请人必须在补正限定的时间内再次提交申请书,否则,商标局会判定补正无效,那么就要重新进行注册申请,程序会更加复杂,因此,若受到通知时请务必按照要求修改和提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如何进行商标补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用来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最便函捷、有效的证明文件,因此,注册人应妥为保管,正确使用。
商标补证即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商标补证的方式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补证流程 1、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盖章/签字; 2、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盖章/签字; 3、提供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盖章/签字。
异议商标补正程序具体怎么操作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程序是:1、当事人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3、商标局根据补正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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