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网店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5 01:22:38

重庆麦积财税温馨提醒: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指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依法经营资格的证明,开设网店需要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准备材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

经营者财务资质文件;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经营范围文件;

经营者经营管理制度文件;

经营者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经营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文件;

经营者社会责任制度文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书;

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按照所需材料准备好申请材料;

在网上搜索有关部门的网站,查询具体办理流程;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等待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许可证的要求,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网店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开网店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开网店卖书,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才可以,请指点一下?

现在淘宝开网店卖书必须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该具备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提交书籍/音像制品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实体店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营业执照中无对应的出版物项目将无法审核通过。

提交书籍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只能经营电子版书籍)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

提交音像制品特种经营资质备案,您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只能经营电子版音像制品)等一个或多个出版物项目;

特殊情况:如果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是否有"出版物"项目不做要求。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前置条件:

许可条件

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无数量限制(无)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申报材料:

到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表。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址平面图。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复印件一份。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各区新办所需材料。

核名通知书或执照副本原件(增项企业用)。

验资报告。

房产证复印件。

租赁协议。

公司章程。

法人的初级职称图书发行员证书。

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增项企业需要提供公章。

公司座机,手机,邮编。

扩展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各地办理时限均不同)。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收费依据:不收费(各地收费标准不一)。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验频次:根据省新闻出版局通知年检。

参考资料来源:淘宝-书籍/音像资质备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网上卖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开网店卖书,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相当于是违法的,因此,要经营书店的话,可以办一个经营许可证。

办证的要求或材料: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必备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3、公司章程;4、负责人中级出版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5、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明扫描件及室内平面图草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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