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指导原则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19:13:53

您好,只要您是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里面的内容一条条的对着建设和设计的通过现场审核不会太难的!

为强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予印发。

《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

案后的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当按照《指导原则》中包含的检查项目和所对应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

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根据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等特点,确定合理缺项项目,并书面说明理由,由检查

组予以确认。

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

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原审查部门一次性提交整

经复查后,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在30天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复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食品药

品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在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各类监督检查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中,经营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为“限期整改”。

检查中发现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应填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表》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报告》。

关于一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问题

您好,对于您说的是生产方面还是经营方面的呢?因为要求等方面不一样所以需要明确您是什么类型的企业。

下面的是生产企业的要求

申请条件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已取得第二、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

(七)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八)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报资料及要求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首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首页 “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点击进入并按提示在网上提交以下资料后再打印书面资料(一式两份)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现场申请:

(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表》(参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任命文件的复印件和工作简历;

(五)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七)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厂区总平面图,主要生产车间布置图。有洁净要求的车间,须标明功能间及人(物)流走向;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洁净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应是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符合《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的合格检测报告);

(八)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九)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内容应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十)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控制项目和控制点,包括关键和特殊工序的设备、人员及工艺参数控制的说明;

(十一)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包括企业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二)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十三)申报资料归档目录(参见附件2)。企业申报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目录(序号)第一页作标签或用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第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指导医疗器械行业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医疗器械进行合理充分的生物学评价,以确定人体与器械部件材料接触是否会产生毒性。

本指导原则主要依据GB/T 16886系列标准,参考美国FDA的指南文件,结合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进行编写。

16886系列标准是等同转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标准(ISO 10993)系列标准。该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为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提供了一个框架,也可用于指导生物学试验的选择。

现行的GB/T 16886.1-2011标准,已将重点从如何执行生物学试验转变为通过现有信息分析的方法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生物学试验。

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应着眼于优先通过化学成分的分析和采用体外模型的方法,使试验动物的数量和接触情况最小化。医疗器械的生物学评价,应提供最终使用状态器械的生物相容性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风险管理过程或生物相容性测试(使用体外和体内模型)和/或充足的化学表征结合补充的生物相容性信息获得,信息应能充分揭示器械生物相容性的风险。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与使用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相关的更多信息,以支持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本指导原则将由正文和8个附件组成:

附件1:生物学评价终点

附件2:生物学评价流程图

附件3:术语

附件4:用于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器械主文件

附件5:组件和器械文件示例

附件6:文献检索和筛选

附件7:生物学试验报告

附件8:生物学评价总结表

本指导原则及其附件仅适用于对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无菌或未灭菌医疗器械进行生物学评价。

对于特定类型器械应遵循更具有器械针对性的标准,如牙科器械应考虑YY/T 0127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反之,一些针对特定器械的指导原则包含了与生物相容性评价相关的建议,应结合GB/T 16886.1进行考虑,例如血液透析器。

对于药械组合器械,除了遵循本指导原则的一般原则,可能还需要进行附加或改进试验。例如,生物制剂的样品制备和测试可能取决于生物制剂类型和评估的终点,而针对生物制品或药物的生物相容性评价的具体内容不在本指导原则的范围之内。

由于GB/T 16886系列标准包括可用于多种用途的通用方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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