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商标代理服务费用税率
销售代理服务费属于劳务报酬,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纳税,税率为20%。
但属于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销售代理服务费,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可以适用优惠税率。
销售代理服务是一种劳务性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销售代理服务费属于劳务报酬,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销售代理服务费适用的税率为20%。
具体计算方式为:销售代理服务费收入×(1-费用扣除率)×2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销售代理服务费来自于境外企业向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适用优惠的税率。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很多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中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境外企业的销售代理服务费用适用较低的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销售代理服务费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变化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可以申请税务机关调整纳税方式和计税依据。
销售代理服务费的具体扣除项目有哪些?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销售代理服务费计税前应当扣除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以下项目:直接与销售代理服务有关的费用,如劳务报酬、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等;由于销售代理服务而产生的其他支出,如会议费、广告宣传费、市场调查费等。
但需要注意,这些必要支出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并有发票或相关凭证证明,否则不能进行扣除。
销售代理服务费的纳税规定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同时需要注意境外企业税收协定的规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同时,对于必要支出的扣除项也有具体的规定,需符合实际情况,有发票或相关凭证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累进税率。
其中,代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
其应纳税额扣除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后,按照20%的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向国外支付商标使用费,应代扣代缴哪些税?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营改增之后,向境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应该缴纳什么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购买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属于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应按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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