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哪申请复议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9-02 21:43:20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若第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1)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若第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3)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案件,并做出裁定。

4)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书寄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并将裁定结果在商标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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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和流程是什么?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申请商标驳回复审依据的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那么,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和流程是什么?由八戒知产小编给大家解答,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和流程是什么?

商标驳回复审裁定诉讼时效

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同时附送: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8)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评审规费: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1500元。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

当事人应按商标法的规定,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材料。

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复审的请求,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并陈述国家商标局对注册申请驳回不成立的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申请,经形式审查(如形式审查不合格将不予受理,如材料不足将要求限期补齐),认为申请人的复审申请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对商标局驳回决定的合法性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等进行全面的审查评议。

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由于不涉及当事人质证问题,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不适用公开评审程序。经审查评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其做出的决定书面通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即移交国家商标局办理初步审定并公告。

如当事人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

完成整个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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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其具体程序有哪些?

复议程序是对处理决定进行再审查的一个措施,保证处理决定的正确性,它也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指导监督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办案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参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1)复议的申请

复议申请人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在15天内不能递交复议申请书的,复议申请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申请复议的要求。书写复议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复议申请人签名。

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被复议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复议申请人的要求;

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其他材料及应提供的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将理由书面通知原处理机关及复议申请人。

行政处理不涉及复议申请人的权益,或者复议请示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

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复议申请提出之前,复议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不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的。

对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的,应把申请书发还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或者申请已被驳回。

(2)复议机构及对复议申请的审查

复议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部门管辖。对县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地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对地级工商局处理不服的向省级工商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设立复议机构,或者确立专、兼职复议人员。复议机构或者专、兼职复议人员直接对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

复议机关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点:(1)复议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申请复议;(2)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4)有具体的复议请示和事实根据;(5)属于复议范围;(6)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3)复议的审理

复议机关应当在立案之后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理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不影响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复议决定:

原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原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复议申请人权益的;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行政处理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决定撤销或建议有关机关撤销。

复议机关用出复议决定,应制作《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包括下列事项:

复议申请人的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我的姓名、职务;

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案件审理的结论;

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首长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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