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申请商标有补贴吗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6 00:43:45

深圳商标注册补贴多少钱?实际上想要经营好一个行业都要按照具体的要求来做,而商标就是必要的一种,也是在经营项目的时候必须要具备的方面,注册好商标才能够进入到市场上进行销售。

深圳商标注册补贴多少钱?

(境外)深圳公司商标注册补贴资助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深圳公司商标注册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常见问题:深圳商标注

(境外)深圳公司商标注册补贴资助条件

需要申请境外商标资助的深圳公司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符合申请条件的深圳公司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境外)深圳公司商标注册资助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领款——拨付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限期予以补充,并在材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申请人按照公布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自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未领款项将上交市财政。

以上就是深圳商标注册补贴多少钱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商标注册补贴将在2019年12月18日失效,留给深圳企业的领取补贴时间已经寥寥无几了,并且国内注册商标的补助方案年年都有变化。

商标注册补贴深圳商标注

深圳注册国际商标补贴资助政策相关介绍

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深圳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支持和鼓励企业注册国外商标,利用商标战略真正的走出去,创立跨国企业,实现富国强国的中国梦,深圳市政府实行国外商标注册补助政策,期望能帮助各大中小型企业成长。

申请深圳国际商标注册补贴资助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国外商标注册的资助: 1、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深圳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3、在深圳市工作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深圳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深圳市注册国际商标补贴资助标准: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人民币,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注册美国等单一国家商标,资助5000元; 3、注册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商标,资助10000元; 4、注册日本、英国、韩国、德国商标,资助5000元; 5、注册台湾、澳门商标,资助3000元; 6、注册香港商标,资助1000元。

特别提示

商标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申请商标申请政府补贴所需的材料如下:1、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报表》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版)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自然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3、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复印件(验原件)4、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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