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介申请撤销商标流程
我们对撤销商标转让可能听到不多,但是我们都可能会用到它,毕竟买卖也有中止的概率,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我们已经在准备商标转让了,如何撤销这个商标转让申请呢?八戒知产商标网今天就来说说什么是撤销商标转让流程。
撤销商标转让流程是什么?
在委托商标代理类别中,申请人可以选择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直接办理。注册商标代理结构见“代理”一栏。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准备书面申请文件→在大厅接待窗口提交文件→在打码窗口拿到收文条形码→缴纳申请费用→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申请材料的准备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连续三年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连续三年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理由在申请书中注明)
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主要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人的,提交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复印件即可。
是否注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后,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后,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局应当将是否注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邮寄商标代理机构。
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当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以该商标的现任注册人为基础,连续三年填写《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有关情况。
自被撤销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已满三年。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是商标转让撤销过程中的内容和注意事项。如果您想申请商标或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请联系八戒知产商标代理平台,我们拥有一流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将帮助您避免各种商标纠纷。
商标注册申请怎么撤回申请撤回正在注册的商标的途径1、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大致包括《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撤销商标注册流程如何进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的办理途径:(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来为自己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二、商标注册撤回申请办理步骤:(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2)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1.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申请文件。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4.查收准予商标注册申请的撤回通知书。三、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准备:(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亲自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2)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的受理通知书;(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四、批准商标注册撤回申请通知书的送达:(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经由审查通过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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