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的商标公司注销了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4 22:52:26

公司注销后,可以转让商标或者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公司注销后商标该怎么处理

可能大部分老板都以为公司注销了,对应商标应该还可以继续使用,或者注销公司时事务繁琐,出现知识产权遗忘处置的情况。在此,小编明确的告诉您,如果企业注销了,商标没有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商标会随着一起消失的。那么公司注销后商标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吧。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它是有价值的,尽管它没有那些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值钱,但是他的价值也是超乎你的想象的,所以对于这些商标千万不要轻易放弃,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在公司还没注销前,是需要先将企业名下的商标做转让的,这样商标可以买个好价钱,既避免了商标的闲置浪费,也能收回一定的成本。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且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有明确规定商标权属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表明商标权利归属的,可以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商标转移需要哪些文件?

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

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

商标转让申请书;

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转让方公司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

转让方公司清算组或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移转)的证明;

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如果清算报告已经明确了所有商标的权属,就不需出示第六条中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了。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犹如企业孕育出来的孩子一样,需要用心呵护,才能茁壮成长,所以还是要提醒各位申请人,在企业日常商业管理中,商标管理也是需要重视的,在公司需要注销时一定不要忘记您的公司还有商标!

公司注销了名下的商标怎么办

法律主观: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如果是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 商标专用权 自然为该公司所有。但如果该公司在申请注销前,没有及时 办理商标转让 手续,则应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移转申请,从而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对于商标权的归属,企业进行注销时会有清算报告,报告中如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约定进行,若没有约定,则可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 公司注销清算 时遗漏的财产予以处理。 如果商标在公司注销前已经找好买家转让出去,这种结果是最好的,如果一直找不到新的买家,那么就要由以下的方式进行办理商标转让了: 1、归某个股东所有:对以往处置的公司资产,在 公司注销后 ,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 债务承担责任 。 2、转到个人名下:可以将商标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转到个人名下,以便后续使用或其他方式使用。 3、转到其他公司:如果企业还有其他公司的话,可以转让到其他公司的名下。 4、出售商标:商标拥有价值,企业可以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在公司注销之前出售商标。 5、商标移转:比如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

法律客观:《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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