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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报告怎么交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发布日期:2022-11-19 19:30:03 已有1272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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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税源登记需要到地税局办理。跨区域税源登记办理流程:1、申请人向区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提交材料。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合格后受理。

3、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办结并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4、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5、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地税局依法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拓展资料一、跨区税源登记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发生取得房屋、土地财产产权的应税行为,或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确认其纳税身份而到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登记的业务活动.二、跨区税源登记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经营业务,为了省去每次都需要开具"外管证"的麻烦,上一级税务部门给办理的,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县市申报纳税的手续.申请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跨区税源登记事宜.三、动态税源的发展变化决定税收收入计划的增量或减量。

因此,对动态税源户的管理,不能淡然处之。动态税源管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新开业户的税源管理。2.停业、歇业、倒闭户的税源管理。

3.改组、合并、兼并、转产户的税源管理。4.跨地区经营户的税源管理。5.流动性税源的管理。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具体流程

跨区域税源信息报告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 第三步:预览提交 页面是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预览,查看报告信息是否有误。若信息有误,请返回上一步进行填写,若确认无误即可点击提交按钮。

第四步:审核 点击【提交】按钮,提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需要等待税局人员审核。

纳税人可在【我的已办事项】中查看审核进度。 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刚才填写的表单信息,未审核前可点击“撤销申请”撤销跨区域涉税事项申请。 第五步:完成 税局人员审批通过后,您可以在【我的已办事项】看到状态为“受理通过”。 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 业务背景: 外省市企业到达经营地后,要进行报验登记、预缴申报的话,需要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 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关联绑定外省的跨区域事项报告。

对于未关联的跨区域事项报告:实现跨区报告的查询、关联 对于已关联的跨区域报告,该自然人可以针对具体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实现报验登记、查看报告表,预缴申报,申报结果查询,、税款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等功能。 纳税人端: 一、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 1、登陆电子税务局,选择个人办税,确认登陆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按钮。 登陆后点击我要办税,点击其他服务事项,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

2、点击未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选择报告开具日期起止,录入外省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姓名,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关联绑定,提示是否确定要关联涉税信用代码为xxx的报告,点击关联。提示关联成功。

二、报验登记 1、关联成功后,点击已关联外省跨区域事项报告。选择报告开具日期起止,点击查询。 找到需要做报验登记的外省企业信息,点击报验登记按钮。

2、跳转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界面,勾选要报验的记录,点击下一步 3、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上传资料或者不上传,点击下一步 4、进入预览提交界面 5、点击提交,报验提交成功。等待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6、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在电子税务局【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外省来本省经营)】中,再次查询此时状态已变更为:已报验未反馈。

点击查看报告表,可以查看跨区报验信息。 接下来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业务需要办理后续的系列业务。 税务端: 1. 外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到140平台,所有待办下找到该笔申请,受理 2. 进入受理页面,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事项办结。如存在问题可进行不予受理。

3、录入隶属关系,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所,点击下一步,再点击确定。 至此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办理成功。

跨区涉税怎么审报增值税

跨区域涉税的,首先企业需要开具外出经营管理证,然后持外经证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去到项目所在地预交税金,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按2%预交增值税机附加,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或者1%预交增值税,如果是房地产等不动产销售,则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来预交。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怎么做

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包含三大步骤: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3、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 税总发〔2017〕103号 )。

跨地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

为了解决法人课税制度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兼容问题,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所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要求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总部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统一按照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仅指建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且也不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也就是说,建筑企业跨区施工不构成分支机构,尽管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但要在项目所在地应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可以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组织施工项目,实行总公司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总机构提供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所确定的金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包括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应当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或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所以,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或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以及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应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具体操作步骤

法律分析:常规的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新建项目(该事项内容包括完成本市跨区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建筑业项目报告);(2)预缴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3)申报结果查询;(4)税款缴纳;(5)打印完税凭证;(6)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7)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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