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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表怎么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怎么填

发布日期:2022-11-23 21:43:02 已有28401人浏览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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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一、申报期限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表内信息栏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2.各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被投资单位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4)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1.第1行“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栏:填写投资者从其各投资单位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2.第2行“应调增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在汇总计算多个被投资单位应纳税所得额时,被多扣除、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投资者生计减除费用标准。3.第3行“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4.第4行“税率”及第5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

5.第6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6.第7行“本单位经营所得占各单位经营所得总额的比重”及第8行“本单位应纳税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填写本栏;其他情形则不填。7.第9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第10行“实际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第10行=第8行-第9行(2)其他情形第10行=第6行-第9行9.第11行“已缴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第12行“应补(退)税额”:按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怎么填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企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个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二、报送期限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2.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3.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二)被投资单位信息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法定名称的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四)个人所得税计算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经营以及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5.第5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6.第6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行;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7.第7~17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1)第8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减除费用的合计金额。

(2)第9~13行“专项扣除”:填写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金额。(3)第14~17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填写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8.第18行“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按规定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9.第1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查账征收(据实预缴):第19行=(第3行-第4行)×第6行-第7行-第18行。(2)查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第19行=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2×月份数。(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9行=第1行×第5行×第6行。(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9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6)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填写应纳税所得额。10.第20~21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1.第22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2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12.第23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3.第24行“已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14.第25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五)备注填写个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四、其他事项说明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建议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

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二)表内信息栏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三)表内各行的填写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

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9.第9行“税率”及第10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8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10.第11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11.第12行“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12.第13行“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13.第14行“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扩展材料纳税申报表指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期应缴税额时应填报的表格。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就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税种、税目、税率,应纳税额和其他应税资料,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纳税申报表中,除了有11项的年所得项目以外,还有每项对应的“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或免征的所得的项目在“应纳税额”中按0填写;对已经缴纳或已经由单位扣缴的税款在“已缴(扣)税额”中填写;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税款在“抵扣税额”中填写;“应补(退)税额”中填写的,是“应纳税额”与“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的差额部分。扣缴义务人应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20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申报表b表 怎么填

(一)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所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表内信息栏(1)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三)表内的填写“收入总额”:填写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填写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应予免税的利息。

“成本费用”:填写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营业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营业费用”: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管理费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税金”: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投资者减除费用”: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1)纳税人为非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1行-第42行(2)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第43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税率”,“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43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查找填写。“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纳税人填写本行的,应同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已预缴税额”:填写本年度在月(季)度申报中累计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写。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也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虽然个人年度可以汇算清缴,但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必须为员工预扣预缴。如果不为员工申报个税,让员工自行申报,则违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企业会因此而受到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没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没有需要补税或退税的情形, 是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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