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是有相关要求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如果不办理的话,会有相应的处罚,那么个体户办营业执照应该如何处罚呢?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怎样?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个体户不办营业执照如何处罚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个体户不办营业执照如何处罚 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办营业执照是不允许营业的。 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许可证明,如你未办营业执照,就是没有经营主体资格,属于违法经营。 会影响你的正常经营(无法开发票、登记税务、聘请劳工等),还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如果你经营的有特别许可的专营项目,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5.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6.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是怎样 第一步: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三、如何补办营业执照 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 (1)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体户不办营业执照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如果没有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的话,往往会导致相应的处罚措施。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企业没有营业执照,劳动者如何获得权利保障?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到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却发现原来工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那么,对于企业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劳动者又该如何获得权利保障?对于此问题下,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劳动者与其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能主张哪些权利?一、非法用工中劳动者的请求权利 一般来说,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并非《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用工主体,因此其与劳动者之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拟制的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当做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原则上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金的范围)和损害赔偿责任(劳动者因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失业待遇及生育待遇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应该列谁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倘若非法用工单位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则劳动者应将该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若该单位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应将该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非法用工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非法用工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损害的,应向其支付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其中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
注:关于赔偿金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而非员工的实际工资。
劳动者能否直接进行起诉 对于劳动者是否需先经相关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进行行政认定,以及是否需经仲裁前置审理的问题,各地实际的操作结果不同,存有争议。
立足于广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含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依据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予以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能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是否成立,并据此认定非法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广东地区,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受理非法用工认定的,则先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不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是否是非法用工的认定。
此外,考虑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皆将该类型案件归为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将此类案件先经仲裁前置审理,倘若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再转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则更为妥当。
【参考案例】 案号:(2018)浙1021民初1428号 案情简要:2017年6月16日10时55分许,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不慎被调机的绳索绞到右手拇指。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台州XX骨伤医院住院治疗14天,造成原告右手拇指远节缺失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叶XX未经工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雇佣原告杨XX从事用工活动,其行为构成非法用工。
原告杨XX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并构成伤残,被告叶XX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原告杨XX进行赔偿。
原告杨XX构成九级伤残,按照上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一次性赔偿金应当按照2倍的2016年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即计人民币112770元。
原告主张留薪停工期为6个月,未有证据证实,而其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仅证明休息2个月。
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在被告单位工资为每个月5500元,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即按原告方的主张认定,即被告叶XX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1000元。
原告主张护理费2156元,按每天154元标准计算,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营养费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鉴定费1200元,因非法用工引起的伤残赔偿,应由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原告自行去鉴定不能列入赔偿范围,故其鉴定费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未办营业执照被工商查到怎么处罚没有营业执照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则适用该条例。
扩展资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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