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食品流通许可证哪里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卫生局办理。具体流程是:
(1)申请人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到当地受理窗口递交某某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材料;
(3)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人员审批,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4)作出准予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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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购买食品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购买食品应注意的问题具体如下:
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
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如下:1、准备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2、申请人前往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检查,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等方面进行检查;4、如检查结果符合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许可证发放;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持证者经营场所、食品标签、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管和检查,对于经营者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者吊销许可证。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5、食品标签、包装、广告等相关材料;6、进货、销售、库存等方面的证明材料;7、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各类证明或者申请表格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对于材料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规定和要求,以免影响申请结果。
同时,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需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于顺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哪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各级食药监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当事人也可以提交有关材料来进行合法的办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哪办? 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对于食品流通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相关证件的认定上,应当对是否具备经营资格进行处理,如果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那么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发放相关的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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