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铺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6:55:47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扩展资料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所需材料(以长沙市为例):

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区、县级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军队房地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沙市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开业登记指南

长沙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办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的具体流程:1、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等其他文件。2、申请正式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从业人员证明、经营场地证明、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3、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长沙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注册需要准备的材料: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一寸免冠照片1张(红底或蓝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房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注意:产权规划用途为:住宅、住房、其他、商住、私宅)这样的需要由房屋管辖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一份住改商证明。

(房屋规划用途:商业、工业、厂房、办公)这种就不需要住改商证明。

然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管辖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以后,请到正规的刻章店办理印章刻制(个体一般只要3枚印章,如果需要开发票就再加印一个发票专用章 3枚印章分别为: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私章、财务专用章,建议选择印章备案和加防伪码,有条件的客户可以选择电子印章或指纹授权印章)。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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