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平米以下食品经营许可证
需要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加工区域面积最小不得小于8平米,加工场所面积与经营场所面积之比最小为1:3。
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经营面积的限制如下:1、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经营面积的限制;2、国家法律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面积规定是:加工区域面积最小不得小于8平米。
说,如果是经营饭店或快餐店,厨房的面积最小不能小于8平米;3、另外,加工场所面积与经营场所面积之比最小为1:3,即假设饭店的单间或就餐大厅的总面积为300平米,那么大灶、面食间、凉菜间、粗加工间等所有加工间的总面积理论上来说不得低于100平米;4、但在实际经营过程,大部分的饭店都做不到,总是尽可能的扩大经营场所面积,压缩加工场所面积。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1、首先填写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2、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
然后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绘制店铺的平面图。
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证实自己所使用的水是正规自来水公司提供的;4、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加工区域面积最小不得小于8平米,加工场所面积与经营场所面积之比最小为1:3。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四十四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面积要求小餐饮店经营面积不超45_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45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小食杂店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个体经营。
小餐饮许可证需要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等材料到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办理。
小作坊从业人员7人以下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以下全部具体认定标准: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7人以下。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设备设施清单、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统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者、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类别和品种、登记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登记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按照登记范围依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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