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营业执照如何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如下:1、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递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当场告知是否核准登记,核准登记的当场给予核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提交所需资料,经核准后就可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了,一般7个工作日内即可领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
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
个体工商户享有合法财产权,包括对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种债权。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营业执照怎么申请个人营业执照的申请流程如下:
带上个人身份证到工商局申领登记表,具体表格填写规范可咨询工作人员;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根据所填报的经营项目到有关部门审批或办理有关许可证;
将填好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以及个人身份证和已办好的许可证交回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股审查;
本市人员办理营业执照直接到本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即可。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营业执照怎么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流程包括线下流程和线上流程,具体如下:
线下流程:
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
给自己的店铺取好名字。
名称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填好表格,工商部门就可以进行设立登记的受理了。
如果是代办,还需填委托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
线上流程:
进入到支付宝界面点击市民中心;
进入到界面,点击企业服务;
进入到界面,点击营业执照办理;
进入到界面输入身份信息,点击确认即可办理。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如下: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证件相片一张;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公司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
组成形式
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大部分经营者都选择的是个人经营,就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家庭经营是以家庭全部财产出资,所以只占很小的一部分。变更组成形式一般为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更为个人经营手续很复杂,不作详细描述。
字号名称
字号名称的变更只有两种情况,登记注册时没有登记字号的变更为有字号名称,登记注册时登记有字号的变更为新的字号名称,但不能重名,如有重名,需对方注销登记后一年方可使用。准备材料有营业证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变更场所需提供新地址的租房协议、房产所属证明文件。经或场所变更一般在区县一级变更,跨省不能变更,跨地区手续复杂,不如重新办理。
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变更一般性经营范围(在原来的范围上增加不用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需提供营业证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增加需要前置审批手续的项目,就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证照下来后持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及营业证副本原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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