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09 18:49:17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注:相关材料需签名、盖章.

办理代理记账公司的流程是什么?

网上申请: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入口

进入系统后选择总部机构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菜单,按实际情况录入代理记账总部机构的相关信息

录入完成点击上方"保存"按钮,相关信息输入完毕后,还需上传相关附件,点击上方,在弹出框中,先在上方选择需要上传的资料类型,然后点击中间上传附件按钮,选择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如上传后发现上传文件有误,可以点击文件后面的删除按钮

根据附件上传选项上传相对应的文件,因为还需要上传办公室租房合同及房产证原件、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这些文件可以上传到其他材料选项,所有附件拍照上传即可.

信息录入完毕,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 .提交后,信息就不允许再修改了.提交后,耐心等待当地财政局审核,如审核通过后等通知就可以去拿证了.如果审核不通过,可以点击"查看原因"按钮 ,修改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

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代理记账必须具有4个条件?欢迎关注,点赞,下次精彩内容推荐,业务办理请私信 代理记账是企业中的“网红”,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够可以从事代理记账,常见代理记账公司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那么从事代理记账机构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接下来小编将对本文进行详细说明 一、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具有什么条件?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开设代理记账机构,除中国法律、行政规章另有要求外,理应合乎以下条件: 1、3名之上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职业资格证的职业从业者; 2、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的责任人具备会计之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资质; 3、有固定不动的办公场地; 4、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标准和会计管理方案 二、使用代理记账要注意哪些事项 1、企业要持有“代理记账经营许可证”财政局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人员要持有“会计初级资格证书” 3、财务软件必须到市财政局办理备案即可应用,有的代理记账单位没有选用国家财政部批准的财务软件来取代手工制作记帐

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对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申请条件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程序申请单位具备申请条件后,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应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地的区、县级市财政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申请资料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办理期限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受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后,审查申请机构的申请资料和办公场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每年报备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不按期报送材料的,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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