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条件是什么
办营业执照需要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办理需要的材料是什么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条件个体户办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使一切合法化,办理营业执照是必须的一个程序。
营业执照是进行生产经营的一个合法依据,换句话说,若没有营业执照,那一系列活动就是不合法的。
大家应该比较关心的是,营业执照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进行办理,办理是不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办理时是否需要提供资料。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条件,方便大家快速进行办理,顺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个体营业执照办理条件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的条件: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5、银行帐号证明;6、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7、房租合同或房产证;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申请方式:1、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2、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3、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需要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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