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0:51:29

所需资料:

负责人身份证原件(需中国籍,非广州市户口还需计生证);

6张(2张小一寸、4张大一寸)彩色照片;

房管局备案租赁合同原件(从注册日起一年期以上)、产权证明;

自拟商号名称及经营范围;

程序:

工商受理执照→(15个工作日出执照);

办理代码证(3个工作日);

(个人独资需办代码证,个体户如果办代码就有基本户,不办可以用存折扣税)

国税证(1个工作日);

开基本户或负责人私人存折(5—7个工作日)。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个体户开业登记 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扩展资料:

应具备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广州营业执照办理流程个体户

法律主观: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流程为:一、涉及许可证的营业执照先带身份证到工商所预核名称,预核名称后再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许可证,拿到证再回到工商所办理执照。二、不涉及许可证的可以直接去工商所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3、经营场地证明;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广州个体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法律主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的程序是:1、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的工商所,到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成立行政中心的,一般去中心办理。2、确定店铺的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3、名称核准通过后,进行开业登记申请。如果是代办,还需填委托书。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一般只需三个工作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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