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办理公司注销营业执照
东莞南城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如下:1、提出注销申请,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此时不是正式的注销申请。
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税务部门会对公司清查之后,出具注销意见书;3、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让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登报公告,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公告的期限为四十五日。
登报期满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有:申请书;清算报告;清税证明;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注销条件的,进行注销登记。
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别的单位没有对注销提出意见的,那么工商局会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营业执照需要资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不能到场的提供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
第四十七条 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东莞注销营业执照去哪里注销法律主观:营业执照注销流程:1、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内部资产进行清算;2、制作清算报告;3、刊登注销公告;4、注销税务、工商代码等。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东莞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流程法律主观:一般注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步骤:(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三)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四)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它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二、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注销营业执照,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一)备案登记自注销(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领取《公司备案通知书》;清算组成员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注销税务登记及其他清算工作(略)(三)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法律客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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