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品加工经营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还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河北沙河食品流通许可证怎么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流程: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可领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自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凭通知或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加工家庭小作坊需要办理什么证件食品加工家庭小作坊需要办理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熟悉业务的监管人员对其生产条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结论。
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现场核查应当公正公平,并严明工作纪律。现场核查时间和人员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被核查单位,现场核查时间不超过一天。
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相关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登记证有效期三年,临时登记证有效期六个月。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准予延续的,换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并注销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条件及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十日内,提供相应材料,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政府——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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