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补办副本办理流程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首先登报声明作废 -- 提交申请:写明证照遗失情况 --带上相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 -- 登报作废的证明 - - 补领证照。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补办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应该登报(市级以上报纸)声明已丢失证件作废,将执照副本号码写上面,声明作废,然后凭此到当地登记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补办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公司的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意表明委托期限、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具体委托事项)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具体详细流程可咨询工商登记机关,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去办理。
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怎么补办到工商局申请挂失,市级以上报纸登报丢失声明三天,然后拿登报原件按正常手续补办。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均需要在报纸上登报挂失,刊登遗失声明。
先向工商部门报告挂失,同时到市级以上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拿着这份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当初办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表,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是:登报声明作废(挂失)→提交申请→补领证照2、如果你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
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费用是13块。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怎么补办营业执照副本丢失的补办程序有:1.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2.公告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到登记机关(一般为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办理,需要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为营业单位的,提交负责人签署、企业盖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市级报纸及以上)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
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签订合同等等。
营业执照遗失,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收到材料凭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第三步:在5-1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收到材料凭据》到发证窗口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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