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副本补办办理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11:37:47

法律主观:在实践中,公司从事营业活动必须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就取得了合法经营权,并才享有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一、如何补办营业执照: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果你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办理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费用是13块。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2、企业营业执照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程序是:登报声明作废(挂失)→提交申请→补领证照应提交的文件:企业/公司应提交的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情况;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集团登记证遗失补领申请报告(母公司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集团登记证遗失的情况。(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刊登集团登记证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集团登记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的区别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如果讲区别,那仅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你可能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营业执照副本丢了怎么补办

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后应及时补办,补办流程主要包括:

  第一步,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至少市级以上的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步,前往工商行政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主要材料如下:

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或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或企业加盖公章;

公司或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

刊登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

  最后,工商行政机关审核通过后,经通知,领取补办的营业执照副本。

  补办营业执照副本所需具体材料要求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规定的为准。

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怎么补办

到工商局申请挂失,市级以上报纸登报丢失声明三天,然后拿登报原件按正常手续补办。

营业执照遗失补办具体程序如下: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均需要在报纸上登报挂失,刊登遗失声明。

先向工商部门报告挂失,同时到市级以上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拿着这份刊登了遗失声明的报纸,到当初办营业执照的工商所填表,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如果是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是:登报声明作废(挂失)→提交申请→补领证照2、如果你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

挂失后,才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废,领取《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发→缴纳费用,领取营业执照,费用是13块。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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