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同时,还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目前,在中国从事食盐生产活动需要遵守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盐业管理条例》、《盐业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其中,《食品安全法》是食品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并依法履行商品检验、审查批准、备案等手续。
《盐业管理条例》则对从事盐业生产活动的企业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盐业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生产标准和质量要求。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盐业生产企业的行为,国家还制定了《盐业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盐业企业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流程和管理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食盐生产活动的企业除了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外,还需要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比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实施规定,食盐中的碘含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制范围。
如果从事食盐生产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如果从事食盐生产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总之,从事食盐生产活动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食品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什么部门负责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市监管总局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可得:1、申请企业应为盐业主管部门已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具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证书》。
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证书》保持一致。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
品种明细为:1)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审查,严格生产条件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对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审查中已经按照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可简化许可审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尽快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适时组织审查并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的相关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谁负责在我国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是不需要取得许可。
我国办理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以下几点,可以重点关注一下: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法律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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