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邢台代理记账案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2-01 04:51:54

案例2014年4月,罗某与苟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苟某向罗某借款10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苟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1150万元。

2015年7月,执行法院裁定,将抵押财产作价865.17万元执行给罗某,用于偿还罗某本息。

对于本案罗某取得的抵债资产,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存在不同的意见。

政策依据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民间借贷取得利息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偿还的本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同看法1.应当缴税。

税务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罗某取得的该财产抵偿物应先抵充借款利息150万元,因此,应该缴纳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不应当缴税。

纳税人认为,法院执行的该抵债资产价值小于借款本金,应该先抵充借款本金,抵充本金尚且不足,自然没有利息所得。

因此,本案中罗某不应该缴纳借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分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原裁定未明确本息抵充顺序,征纳双方对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发生较大争议,法院执行财产抵偿借贷本息先后顺序成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焦点。

2016年4月,本案执行法院作出了新的执行裁定,明确抵偿财产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据此,罗某取得的抵债资产不含借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

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罗某取得抵债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处理民间借贷涉税事项时,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本息的,没有明确给付款物抵偿顺序的,应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优先受偿借款利息,出借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法院执行裁定时,明确了给付款物抵充的是借款本金,出借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邢台的公司需要代理记账,选择什么样的代账公司比较好?

邢台的企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主要从下面几点来考虑。

代理记账公司的品牌查看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证件,例如营业执照、记账许可证,但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公司有自己的代理记账资格,所以也许没有“记账资格证”。

一个更安全、更正常的公司肯定会做账,比购买或租用自己的办公空间,正规公司肯定会有自己买下或租下的办公地点和相关电脑做账软件以及设备;第二、代理记账公司的服务对比代理公司服务是否适合自身企业,服务有没有其余增值服务、有什么样保障,一般正规有经验和实力的公司,是可以承诺只要“企业所用来记账的发票没有问题。

没有问题,你可以把它记录在合同。

相比之下,质量态度与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互动,自身企业是不是可以对记账流程进度,进行查看和监督;第三、代理记账记的价格一般小规模纳税人在200~300元/月、一般纳税人在400~500元/月,具体费用要看公司的规模和行业,但是不论在哪家公司办理服务,都要询问清楚所需费用的地方,有没有隐形收费的地方;结合以上几点,就可以判断出代理记帐公司的资质与实力,选择一个适合自身企业的代理公司办理服务;。

代理记账:碰到出处复杂的长期待摊费用怎么办

你遇上过复杂的长期待摊费用吗?你是怎么处理的?来和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检查组在检查某公司2014-2015年“营业费用”明细账时,发现这家单位两个年度都有这样一笔会计处理:借:营业费用100万元贷:长期待摊费用100万元财务人员的解释是:房屋租金支出,签了二十年的合同,2012年租金一次性预付,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

检查人员调取了某公司2012年账簿资料,在查看2012年账簿凭证时,检查人员找到了每年摊销100万元的来源。

2012年10月的一张凭证显示着这样的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2000万元贷:银行存款2000万元摘要是“支付代建费用”,后附的原始凭证是若干收据和一个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显示:2011年某公司出钱找单位为A公司代建门面房,代建费用2000万元。

门面房建成后,产权归A公司,而某公司有20年使用权。

一个月后,该公司对上述账务处理进行了调整:借:长期待摊费用2000万元贷:无形资产2000万元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这两个凭证,发现了问题:M公司先是记入“无形资产”,后又结转到“长期待摊费用”的2000万元支出,并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后续年度的摊销,不允许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这样的情况不少见,原因大多数是因为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引起。

纳税人发生购买行为时,必须取得发票,否则,扣除就存在问题,一旦被稽查,会造成纳税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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