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9:14:38

法律主观: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材料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4、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书(产权证书、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对于自己的财产,请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如产权证书或销售合同。如为租赁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书的复印件。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5、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应当向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 经营范围 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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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1、开具清税证明请随带《清税申报表》(需加盖法人章和单位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税申报表》中附送资料指以下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1) 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4) 非居民企业 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6)单位纳税人报送: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清算所得税 申报表》及附表(需要清算的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报送)。

法律客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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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清税证明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办理1、点击纳税服务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页面,点击纳税服务。

点击办税指南

进入纳税服务页面,点击办税指南。

点击税务注销

进入办税指南页面,点击税务注销。

点击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进入税务注销页面,点击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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