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营业执照网上申请流程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07-27 09:11:57

网上申请个人营业执照流程1.在当地的政务服务网找到“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注册新用户,并登录系统。

在平台中,注册帐号、个人用户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信息验证成功后完成注。

(前提:部分电子签名人必须通过实名认证,为一定等级用户)。

企业名称申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名称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住所、类型,填写字号和行业完毕后点击“名称查重”。

若通过,则可申报。

名称预审通过即可。

申请登记:填写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和通知书文号,进入申报界面,在系统录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在工商局官网进行执照注册申请。

设立登记程序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会即时生成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

在手机中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即可。

法律依据:《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

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在确认持照人身份和市场主体身份之间关系时,持照人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或需对持照人进行基于个人身份等真实信息的认证或登记。

《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的:(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八)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网上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流程

网上申请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流程为:1、登录所处省分省统一认证平台,进入工商登记管理系统,没有账号的需要注册一个账号;2、登录账号后,到业务办理窗口登记相关信息,进入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后,首先对名称进行查重。

符合条件后,填写组织形式及相应的信息,包括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身份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上传提交相应的文件,如《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等。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核实完成并符合条件的,即可完成办理。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个人营业执照网上流程

法律主观:网上申请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1、申请人登陆官网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预约,按预约时间到窗口取号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4、审批通过的当场办结,审核人员在纸质申请材料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制作《营业执照》;5、经办人凭受理回执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时选择邮寄送达。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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