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0-24 03:26:09

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以下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现场核查;3、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有:(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申请食品公司注册需要材料是什么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

我朋友想在张家口开办一食品公司,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他应该怎么做呢?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

添加微信
版权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Email:report_xhlks@foxmail.com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分类栏目

微信号复制成功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搜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