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疗器械三类许可证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26 02:30:11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所需源材料: 1、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股东等身份证明; 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供应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授权书; 3、质量管理文件等; 4、2个或以上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人员证书、身份证明与简历; 5、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及仓库证明; 6、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7、财务人员身份证和上岗证; 8、其它相关材料。二、办理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要求: 场地要求:必须是办公性质,使用面积要至少达到45平方米; 人员要求:需要有3名相关人员(公司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检查人员)的备案并且持有证书; 产品要求:必须要有合乎业务范围的产品信息,并出具证书;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办理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到相关部门;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到实际场地进行勘察以及对产品进行审核; 4、准予颁发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 5,以上就是对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代办的相关介绍,办理的程序可能较为繁琐

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

(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所需材料: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原件正本(收取)2份)

《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必须包含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才可受理)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核验及复印件(如有)(无需提供原件,由审查机关网上核验有关信息),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提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1份复印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经营场地、仓库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详情见“注意事项”中的“收件标准”) (原件副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经营场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布局平面图(须标明实际尺寸)各1份 (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管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管理人)学历或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1份 (复印件1份)

《技术人员一览表》及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各1份 (复印件1份)

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原件正本(收取)1份)

质量管理人员中主管检验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检验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具备主管检验师资格的,需提供检验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证明原件)、《主管检验师履历表》 (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

注意:经营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

经营场所:100平方米

(2)库房:60平方米

(3)冷库:20立方米(抗原无需冷库)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1、首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备案凭证;2、然后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最后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用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一个帐号,网上申报;4、网上申报《医疗器械备案申请表》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其中加*为必需项。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具体如下: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8、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9、经办人授权证明;10、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扫描版。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

添加微信尽享优惠

15630121999

添加微信
版权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Email:report_xhlks@foxmail.com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分类栏目

微信号复制成功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搜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