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
为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办理营业执照。
扩展资料: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实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处,否则会因未悬挂执照而受到处罚;
副本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用的,比如: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签订合同等等。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
应具备的条件为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的从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分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是: 1、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提交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设立 登记申请书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批准文件等材料; 4、审核; 5、审核通过的,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 设立分公司 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有哪些流程营业执照的办理流程有以下几步: 第一步、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需要1-3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通过后会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需要5-15个工作日。
领取执照。
预约当天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 身份证原件 ,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以下材料: 1、 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公司设立 登记申请书 》;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 自然人股东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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