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代理记账手续办理地点
保定市佰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是2015-11-24在河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358号盛泰中国T1座908室商用。
保定市佰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602MA07L97664,企业法人朱凯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保定市佰越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代理记账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计咨询,税务咨询,贸易咨询(以上项目不得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其他金融业务),工商登记代理,商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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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鸟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安全可靠。
根据查询爱企查显示,笨鸟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有很多同名的公司,部分如下:笨鸟邦(杭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9月12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巧圆公寓2幢901室,法定代表人为范春雨。
经营范围包括服务: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工商登记代理,商标代理,税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策划,商务信息咨询,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目前是开业状态,未发现任何异常。
保定市笨鸟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2月23日,注册地位于保定市竞秀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朝阳南大街358号盛泰商务中心T1座1501-1室商用,法定代表人为臧君。
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工商登记代理代办服务,工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个人商务服务,提供有偿帮助服务,咨询策划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目前是开业状态,未发现任何自身风险。
笨鸟邦(大名县)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7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西大街西道和元城街交叉口西行4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为张楠楠。
经营范围包括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
会计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等,目前是开业状态,未发现任何异常。
由此得知笨鸟邦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可靠。
代理记账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
审批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
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需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条件为;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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