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代理记账在哪办理手续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2-05 09:58:20

流程有以下几个步骤。

向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审批流程:1、审批机关接受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超过20日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3、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同意,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1.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流程

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资格条件:需要具备从事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和条件,即需要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成立会计事务所。

登记备案:成立会计事务所后,需要向所在地的财政、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申请许可证:在完成登记备案后,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

审核审批:财政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

领取许可证:领取会计代理记账许可证后,需要在会计事务所内进行公示,并在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许可证办理需要的资料如下:1、申请表: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根据不同类型的许可证选择相应的申请表。

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经营场所证明:提供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等相关证明。

资金证明:提供企业的注册资金证明或者个人的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等。

相关执照:根据不同类型的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应的行业执照或者资格证书等。

安全环保证明:根据不同类型的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环保证明,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在办理许可证申请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记账管理》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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