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代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来源:转载互联网 时间:2023-11-25 01:05:18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有两个与业务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大专以上学历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资格或职称;

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符合医疗器械特点的储存设施和设备;

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出库审核、质量跟踪体系和不良事件报告体系;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对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同意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三类医疗器知械许可证注册所需材料1、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比例,股东等身份证明;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供应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及授权书;

质量管理文件等;

2个或以上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人员证书、身份证明与简历;

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及仓库证明;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财务人员身份证和上岗证;

其它相道关材料。

医疗器知械许可证申请流程:1.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https://www.91kaiye.cn/ylqx/

三类医疗器械代办费用

办理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流程: 1、针对不同的医疗器械三类经营项目需要准备60平米100米办公室,40平米80平米库房2、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 3、质量管理员和进销存软件 4、网上提交初审,线下交材料 5、如果是经营冷链还需要提供20平以上的冷库,和主管检验师一名 可全程免费指导办理流程,提供质量管理员,第三方库房,也可托管办理,专业办理。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地址费:支付15000年。如果有高税收,你可以申请减免。一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费用15000。医疗器械公司注册费:公司注册费1000元。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原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原件)。工艺流程图(原件)。生产企业自查表(原件)。其他证明资料。注:其他依据各地药监局的具体规定准备。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自2014年10月1日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证权限下放到了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所以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交材料的要求都不一样。但监管要求都是一样的,上门检查的时候都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培训的人员。

关于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关于检验人员信息表的说明,鉴于检验人员的专业、从事本岗位年限等情况对自检报告的质量至关重要,为更好地规范自检工作,要求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自检检验人员的信息表,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的检验人员配备情况。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1、首先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注册为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等,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备案凭证;2、然后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最后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用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一个帐号,网上申报;4、网上申报《医疗器械备案申请表》需要提交的电子材料,其中加*为必需项。

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具体如下: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4、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5、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7、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8、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9、经办人授权证明;10、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扫描版。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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